校研院字﹝2008﹞5号
为积极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科学求实的进取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并配合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开展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我校决定每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
一、评选原则
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要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评选标准
1. 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 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三、优秀论文等级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学校每年评选出25篇左右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其中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为特等奖;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的为一等奖;被吉林省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未获提名的为二等奖;其余论文为三等奖。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推荐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最后一次学位评定工作中,结合本学年度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定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确定推荐论文。推荐数额一般控制在各学科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10%以内 (不足10人的可推荐1人。若无符合条件的,也可不推荐)。推荐结果应有序上报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应保存好被推荐者的学位论文,以备校内评选时使用。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评审、推荐 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进行评审,并向学校推荐。
3. 学校确定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论文
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或机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推荐的论文进行筛选确定,同时按上级下达的限额向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待下一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揭晓后公布。
五、奖励办法
学校对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奖励证书,同时颁发奖金予以鼓励。奖励标准如下:
1. 特等奖:30,000元(税前);
2. 一等奖:10,000元(税前);
3. 二等奖:5,000元(税前);
4. 三等奖:2,000元(税前)。
六、奖励经费来源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经费从研究生院每年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
七、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校研院字﹝2002﹞5号)同时废止。
八、本文件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08年5月14日